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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2]第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征[2002]第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31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通知》(津财综[2004]7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2]第6号
失效
2002年3月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财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改变后的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认真负责征缴城市服务补偿费。
  二、改变后的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目前,市局正在修改征收软件,待修改后下发,此前,各地方税务分局应做好征缴入库的准备工作。
  三、城市服务补偿费为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附件:关于改变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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