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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89]8号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税三[1989]8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89]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有些税务分局询问,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此现明确如下: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经营商品房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用地应照章 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应按《实施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即已“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售出前,缴纳土地税有实际困难的,可经过申请缓期缴纳,但最迟必须于商品房售出后纳税。商品房已经售出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税,应一次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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