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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1]6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统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所[2001]60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统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6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13日     
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津市邮政储汇局《关于市内邮政储蓄代扣储蓄利息个所税统一缴纳的函》,鉴于天津市邮政局进行体制改革后,原市内六区的邮政储汇分局分别改名为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第一至第六营业部,行政上隶属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管理,已不具备扣缴义务人的资格。为此,经研究,同意上述营业部以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扣缴义务人,统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2月份起,代扣税款的申报缴纳工作统一在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请尽快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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