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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5日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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