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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失效
2010年12月20日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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