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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补充规定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发[2010]3号
失效
2010年1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