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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发[2009]37号
失效
2009年09月0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