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天津  >  津国税发[2009]3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发[2009]3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发[2009]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发[2009]37号

失效

2009年09月0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