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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函[2009]4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函[2009]4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函[2009]48号

失效

2009年6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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