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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5〕5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一〔1995〕5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5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局过去发文曾涉及部分税政问题,故通知中第一条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及第二条 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我市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我市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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