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司法系统特岗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地税二[1997]47号
全文有效
1997.11.25
河西区地税分局:
你局《关于对司法系统的特岗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地税西[199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发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所说免纳的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你局请示中所说的司法系统特岗津贴,目前国务院未明确免税。因此,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