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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1995]2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即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

09-29 地税征[1995]2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即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

地税征[1995]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经与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原公共客运管理处监印并发售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即行废止。现将市局拟定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

《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票头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规格为64开。按照市物价局[1989]津价费字第324号《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规定,工本费价格为4.50元。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票样(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发售。凡从事汽车客运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1995年9月1日起可到客运管理处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同时交回原领购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及购票本。

  二、原“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可与“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交叉使用到1995年9月底。自1995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

  三、凡在本市乘坐出租汽车须回单位报销的,必须取得“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其他凭证报销无效。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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