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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12.09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印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现将我市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的学生;享受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三、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证明”支取本息。

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在2005年12月1日后凭学校介绍信(第一次领取时还需要提供学校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内六区的学校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70号)免费领取空白“证明”。

五、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并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对于外校中途转入的学生,开具“证明”时,需要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开具的未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证明,并留档备查。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上述办法执行起始日期由2005年10月1日调整为2005年12月1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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