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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4]1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

09-29 津财综[2014]1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

津财综[2014]12号

全文有效

2014-2-2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统一由市财政局征收局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4月1日起,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市财政局征收局核发。

  二、市级新的用票单位首次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领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提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盖章的天津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备案登记表,由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核发票据。

  三、市级新的用票单位首次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应提交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盖章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备案表,由市财政局征收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核发票据。

  四、非首次申领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用票单位,应出示《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票据存根,经市财政局征收局验旧领新审验无误后,按核准的数量继续领购。

  五、变更后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经办部门:市财政局征收局计会科。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联系人:卢红丽,电话:23379680-314、23379821-314。

  附件: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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