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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27日实施)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全文失效

2012.6.27

  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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