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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地[2005]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地[2005]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5-4-4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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