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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流〔2004〕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流〔2004〕7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7号

全文有效

2004-03-15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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