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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1〕1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所〔2001〕19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全文有效

2001-05-08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有关分局询问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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