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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流〔1998〕1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流〔1998〕1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全文有效

1998-06-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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