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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际〔2008〕1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际〔2008〕11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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