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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外〔2004〕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外〔2004〕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外〔2004〕24号

部分失效

2004-07-05

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经研究,现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其中,承运人以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应税凭证;托运人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应税凭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外地托运人委托我市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货运业务,应在我市缴纳印花税。

      三、为便于托运人按运费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开具运费结算凭证结算收入时,必须在“收费内容”栏中分别列明运费、货运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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