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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1〕4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1〕48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8号

全文有效

1991-10-21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货运结算中的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的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运费结算凭证中,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可不并入运费计税贴花;不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应按运杂费总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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