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天津  >  税三〔1990〕4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0〕44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全文有效

1990-11-02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