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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二[1995]1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清亲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地税二[1995]14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清亲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5]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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