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1.25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见附件1)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见附件2)。本次政策有以下几大变化,请纳税人予以注意:变化一:月销售额由3万提高到1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更多了
原政策: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的条件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新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二:享受方式由分别享受变为合计享受
原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变化三:销售额判定由差额前到差额后,更多差额征收纳税人可享受优惠
原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变化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延期
原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策: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变化五: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
新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