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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二[1994]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担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地税二[1994]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担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4]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税分局,开发区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文中第三条 “自行确定征收方式”问题,各地方税务分局应报经市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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