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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9〕3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9〕3号

文件名称:

2019-06-19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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