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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9〕22号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全文有效

2019.7.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老有所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在2020年12月15日前,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通过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补缴费人员不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政策。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三、对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自2018年12月1日起,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终止日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另行确定。

      四、对于本人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政策及其放弃权益的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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