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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1]2号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1]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

  鉴于我市经营商品房单位征地、建房、出售的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缓慢,并兼有平房改造任务的实际情况,现对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新征用土地建造商品房问题,从经营单位开始动工建房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平房改造用地中用于返还原住户的房屋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占地,按规定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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