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欠税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2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1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及清欠工作要求的通知》(财税字[1998]125号)精神,确保我市地税系统全年收入任务圆满完成。现结合我市税源转移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清欠意见:
一、各分局要在做好原征管范围内清理欠税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国税转移附加税费的清理工作。对税源大户要逐户核对附加税费占“两税”的比重是否与往年匹配,对今年以来征收的附加税费占 “两税”比重与往年征收比重差距较大的,各分局要做为清理的重点。
二、各分局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的基础上,确保今年税款应收尽收,并且保证年内不发生新的附加税费欠税。
三、对1997年底以前所发生的附加税费欠税,1998年底前必须清理20%以上。
附件:1998年城建税清欠指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