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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1998]5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09-29 地税征[1998]50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8]50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日前,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地税征[1998]35号)。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简并票种,现就原通知补充如下意见:纳税人在结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应使用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凡不适用行业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购买“通用发票”。

“通用发票”可由地方税务局(所)在“窗口”填开,也可由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发售价格为2.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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