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法[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财政、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19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市局《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地税法[1998]1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办法》(财法[1995]1号)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1997年以来制定的涉税文件要再次进行清理,没有办理手续的,要补办备查备案手续;对区、县人大和政府制定的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涉税文件或提出与税收政策不符的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在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执罚权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要依法行事,防止随意性。
四、各单位要将贯彻《通知》情况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按原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九月十号前报市局,报送材料的内容请按地税法[1998]1号文件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内容力求详实、具体。
五、各单位要抓好对重点内容的检查。按要求抓好落实。市局原先确定的六个重点检查单位不变,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包括国发[199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