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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7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市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期初库存底数不实,核实不清,抵扣进度很不平衡,企业改制后抵扣工作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按照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请各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请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