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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企〔2020〕4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审核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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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审核事项的通知

厦财企〔2020〕4号

全文有效

2020.4.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为加快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兑付工作,现就《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厦财企〔2020〕3号)中的审核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核要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核企业提交的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中的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

1.申报对象应纳入市发改委发布的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见附件1)。

2.申报对象不包括已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企业(见附件2)、已列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见附件3)。

  (二)贷款金额

  1.贷款发放凭证的“发放金额”应与《申请表》中填报的“贷款金额”一致。

  2.贷款发放凭证的合同号应与贷款合同的合同号一致。

  (三)合同生效日

  贷款合同的“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四)贷款期限

 重点审核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条款”,其中:

1.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贴息期限应按6个月计算;

2.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贴息期限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五)贷款用途

 1.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用途”应体现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支出、复工复产等方向的内容。

2.如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用途”难以体现上述内容,则申报企业应在《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贴息的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六)申请贴息金额的审核口径

 1.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贴息金额=贷款发放金额×0.825%×。

 2.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贴息金额=贷款发放金额×0.825%×。

二、贷款品种

 贷款品种应为流动资金类及贸易融资类贷款。

三、贴息兑付时间

 1.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兑付。

 2.企业提前还款导致贷款使用时间少于贴息时间的,企业应在提前还款后的15天内,按受补助贴息时间和实际贷款使用时间相差天数的贴息资金缴回发放部门。

 3.各主管部门如发现企业有提前还款的情况,应及时追回多支付的贴息资金,并第一时间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4.对违背承诺,未按要求及时主动缴回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贴息资金负担机制

 1.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由各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2.贴息资金原则上从部门预算盘子内安排,确需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定期报送贴息情况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请各主管部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当周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情况表(见附件4)通过金宏网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附件:1.享受市级贴息的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截止2020年4月8日)

2.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截止2020年4月8日)

3.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截止2020年4月8日)

4.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情况表(部门每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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