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税款划解问题的通知
厦财库[2003]1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25日
各区财政局、各区金库: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对区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保证体制调整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款划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征收的税收由区金库划解税款,市集中企业缴纳的税收统一由市金库划解税款。
二、各区支库分别设立“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税预算收入”、“待报解市级预算收入”、“待报解区级预算收入”和“区财政库款”五个结算户。
三、各区支库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划解比例,在国库核算系统中对所有共享收入科目参数进行设置,实行市级与区级分成以及中央、市、区三级分成。
四、各区征收的中央级、市级或区级固定收入分别缴入各级待报解户,日终时,区级收入直接转入“区财政库款户”,中央级和市级收入上划市库。各待报解户原则上即日清零。
五、各区征收的共享税收入先全额缴入各支库“待报解共享税预算收入”户,日终时,由系统自动进行共享税分成处理,划分出中央级、市级、区级收入,分别转入各个级次的待报解户,区级收入直接报解“区财政库款户”,中央级和市级收入上解分库。
六、各区支库按金库条例规定,按期向同级财政、税级部门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帐,以确保数字一致。
七、市区共享税退库参照收入的划库办法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