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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嶝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关于大嶝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2日

各分局、税务所:

  为因应我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翔安区大嶝镇建制设立大嶝街道办事处的通知》(厦府[2005]28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大嶝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我区大嶝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适用税率为7%。

  二、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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