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沧区建安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厦海政[2005]7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5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厦门市的建安企业一律认定为外来建安企业。外来建安企业在海沧辖区承建工程项目,无论投资总额大小均应向海沧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承建该工程取得工程款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二、厦门市非海沧区建安企业在海沧辖区承建工程项目,其所承建工程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的,则该企业回注册地缴纳其承建该工程取得工程款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并于季度后20日内报知海沧地方税务部门(属9、10月税款于12月20日前报知,属12月税款并入次年一季度报知)。
三、外来施工企业在海沧辖区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须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如中标,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工程款收入发票,以总公司或海沧分公司、项目部名义设帐核算收入,并向海沧区地税机关报缴应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四、外来施工企业承建海沧辖区工程项目,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相关证件、资料向海沧区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未在海沧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局每月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通报财政局、地税局等相关税收联络单位。
六、地税局、建设局、计生局、人劳局等部门定期、不定期联合进行计生、流动人口管理等综合大检查。
七、建安企业(含本地及外来建安企业)在海沧承建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时,由档案馆负责核查工程完税证明。
八、以上工作由税收联络小组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