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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税[2008]16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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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税[2008]1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9日

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

  为规范契税减免(退)税网上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厦门市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厦门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非税中心”)具体办理契税减免(退)网上审批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鼓励有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方式办理契税减免(退)。

  第四条 契税减免(退)审批相关依据及政策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查询。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登录厦门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申请契税退税的下载附表一《契税退税申请表》;申请契税减免的下载附表二《契税减免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非税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扫描上传的材料进行初审。

  (一)对于符合契税减免(退)条件的,即时受理,并进入网上审批程序。

  (二)对于不符合契税减免(退)条件的,不予受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的短信平台以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对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的短信平台以短信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非税中心对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契税减免(退)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批。

  经厦门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契税减免或退税的,非税中心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的短信平台以短信通知申请人;厦门市财政局审批不予契税减免或退税的,非税中心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的短信平台以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契税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契税减免(退)政策适用规定存在疑义,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非税中心在审批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在接到上级机关明确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接到同意减免契税的通知后,应将扫描上传材料的原件送非税中心核验,经非税中心核对无误后开具《福建省契税减免纳税通知书》,交由申请人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申请人接到同意退税的通知后,应将扫描上传材料的原件送非税中心核验,经非税中心核对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收入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契税减免(退)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网上申请契税减免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

  1、用地批复;

  2、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机关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缴费明细表;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财政拨款凭证(或主管部门批文);

  5、房屋买卖合同;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改制前公司章程;

  4、改制后公司章程;

  5、主管单位对企业改制的相关批文;

  6、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书;

  7、改制前土地、房屋产权证;

  8、评估报告或其他土地、房屋价值依据;

  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网上申请退还契税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指房改房)视同置换的,应提供:

  1、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证;

  3、身份证,夫妻共有需提供结婚证;

  4、原购买公有住房的申请表(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购买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指房改房)及房改专用发票;

  5、房改房产权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的,应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书;

  2、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承租合同;

  3、现购房产买卖合同;

  4、现购房产契税完税证;

  5、身份证,夫妻共有需提供结婚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因开发商原因办理退房手续的,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退房款发票(若属无法办理产权证,须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5、契税完税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多计房屋面积的,应提供:

  1、多计房屋面积的退款发票;

  2、产权证或测绘部门的测绘报告;

  3、购房合同;

  4、契税完税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少交、免交契税或多退还契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和审批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退)税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实行网上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实行纸质审批。申请人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到非税中心征收窗口领取申请表,在周二或周四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已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个人申请签字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至非税中心征收窗口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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