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府[1999]综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的通知

厦府[1999]综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的通知

09-29 厦府[1999]综92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的通知

厦府[1999]综92号

全文有效

市土地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厦府[1998]综045号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延长至1999年12月31日,即: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各项地方税按总负担率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