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征[1999]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宜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的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园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发票管理各个环节必须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我局计算机广域网络发票管理模块已于1998年7月1日启用,运行情况良好,但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向纳税人发售发票采用手工操作,导致计算机广域网络发票管理基础资料不完整。为此,各基层局应自行检查,对1998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发票尚未录入计算机网络的应于4月1日前逐一加以补录。自下文之日起,岛内各基层局发售发票原则上在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办理,个别税务所确需办理发票发售的,需报经市局批准,其发票领、用、存需纳人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统一管理。岛外各局所属税务所可办理发票发售事宜。基层局、税务所两级发票领、售、用、存均必须使用计算机管理,严禁手工售票。
二、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 制度。为强化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局强化管理新举措到位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地税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1997]3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 制度,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市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 制度的通知》(厦地税征[1997]4号)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纳税人于4月15日前刻制发票专用章 。自4月16日起,凡未刻发票专用章 的纳税人,各单位可从售票窗口予以控制,责成纳税户申报刻用发票专用早。
三、启用电话语音发票查验系统。为营造税务机关、纳税人、消费者协同管理发票的氛围,有利于监督纳税人规范用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5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话语音发票查验系统。为此要求各单位:第一,做好纳税人1998年7月1日前购买发票的核销工作,对仍在使用的空白发票予以截角作废,这项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第二,要加强宣传和检查,对纳税人使用非法收据及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四、进一步规范临时开具发票的管理。根据省局《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闽地税征[1998]41号)的规定,需要临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应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 、应提供外出经营证明。但个别单位未按文件规定执行,造成执行尺度不一。为规范管理,统一标准,市局现予重申,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是。
五、加强对订购发票(自印发票)的审核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订购发票。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印制订购发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发票样本。定额收费收据还需附物价部门的批文复印件,经报送基层局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此外,各基层局应及时缴交发票工本费,并于月后5日内报送《厦门市地税局发票进、销、存月报表》,以利加强对发票工本费的管理。以上通知自下文自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择期进行发票管理的专项检查,以确保我局拟定的电话语音发票查验系统及发票抽奖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局的发票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