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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02]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函[2002]9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1月)》(2016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27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2]91号

失效

2002年9月28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核定征收的企业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带征个人所得税后,是否还要求其代扣缴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已分别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目:

  一、对个人挂靠、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户,个人所得税适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其挂靠、承包、承租个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己计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以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其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己计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三、对个人投资兴办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企业按《通知》规定缴纳所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后,其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还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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