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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9]35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发[2009]3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35号

全文失效

2009年3月2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一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等的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量萎缩,销售价格明显下跌,导致增值率大幅降低。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0.5%,其他住宅为1%;

  二、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产为2%;

  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别墅为3%;以非“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别墅为5%。

  各单位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不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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