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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征[2000]28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09-29 厦国税征[2000]28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征[2000]28号

全文有效

2000-10-16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直属管理局运用票证管理模块,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市局库房管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验收后,存入发票仓库。

2、直属征收局负责岛内、各区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工作。

二、各征收单位要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车辆购置情况,据此向直属管理局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做好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

三、各单位在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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