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1月)》(2016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27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销售人员应税所得性质确定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25号
失效
1998.11.02
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近接各基层局反映,我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收入较高、情况较复杂。人员组成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取得收入形式有固定工薪、底薪、业务提成等,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项目执行不一。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业销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深入调查,现研究决定:
一、对只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而无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只领取以业务提成而无固定工薪或底薪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既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又领取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若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一)本身被纳入公司在编人员管理;
(二)其月薪数额不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三)薪金是实际按月领取而非预领的。则对其取得的薪金和业务提成均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