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地税函[2008]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函[2008]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12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号

失效

2008.01.1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旅馆业、餐饮业 12
娱乐业 20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20
摄影业 15
信息、咨询服务业 12
中介代理业 15
租赁业 1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