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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10]3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发[2010]3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10]33号              

全文失效

2010-3-16

   一、审批范围

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除按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报市局审批。

    (二)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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