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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7〕6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7〕6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7〕63号

全文失效

2007-06-1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8号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实际,并经2007年5月30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检举奖励资金由各级稽查局、主管各级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各级稽查局使用,主管各级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三、区局稽查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3月底前汇总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0万元计付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6万元计付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4万元计付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2万元计付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1万元计付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8%计付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按10万元计付奖金;

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按6万元计付奖金;

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按4万元计付奖金;

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按2万元计付奖金;

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按1万元计付奖金;

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按每份50元计付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第五条标准减半计付。

六、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金;

2.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3000元奖金;

3.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每份3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1%计付奖金。

七、检举奖金支付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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