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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6〕1号
全文失效
2006-01-04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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