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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发〔200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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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各直属局、区局: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征管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已由市局统一印制,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到直属分局领取,并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前来领用。如学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必须要求其补办税务登记证方可领取《证明》。
二、《证明》要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再次领用《证明》的,应对已开具的《证明》进行检查。
三、各储蓄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