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国税函〔2004〕11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1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16号

全文失效  

2004-08-0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认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为厦门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取消后,各直属局、区局可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每年1月底前,各直属局、区局应将上年度办理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及免税项目统计上报市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