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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4〕3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4〕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失效  

2004-03-1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直属局、区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尿素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各直属局、区局应于2004年3月25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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